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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1471号

张金生与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小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金生,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小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生。被执行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小红。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中本案标的额49.8219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小红在银行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贵群

审 判 员  于胜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恒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谷云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