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生。被执行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小红。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中本案标的额49.8219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小红在银行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贵群
审 判 员 于胜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恒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谷云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