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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刑327号

雷利东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当事人
雷利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2刑327号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利东,男,生于1983年10月6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辩护人赵雪红,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公诉刑诉(2016)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秀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利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7日12时30分许,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民警在天水市秦州区“华威”大酒店X号房间检查时,将在该房内吸食毒品的被告人雷利东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两包,净重15.3479克,经鉴定系甲基苯丙胺。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利东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雷利东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雷利东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7日12时30分许,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民警在天水市秦州区“华威”大酒店检查时,在8017号房间将正在吸食毒品的被告人雷利东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两包,净重15.3479克。经天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可疑物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利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证人雷某的证言,雷利东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收缴清单,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通话记录,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利东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

被告人雷利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对指控的罪行能够自愿认罪,故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上述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雷利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甄 瑾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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