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2458号申请执行人董幼春,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宋炳顺,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蒋晓燕,女,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董幼春与宋炳顺、蒋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3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本院在另案处置中已对被执行人宋炳顺名下位于绍兴市越城区瀛州名苑6幢101室房产进行司法拍卖,本案申请执行人董幼春已领取分配款24490.19元。此外,未发现本案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平
代理
审判员 金宏刚
代理
审判员 姜卫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