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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终1596号

唐美凤、胡沙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美凤,胡沙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15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胡友华,男,1968年5月27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渔业规划村**号,身份证号:3601221968********(未到庭)。

被

上诉人:唐美凤,女,1966年1月14日生,住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

原审

被告:胡沙沙,女,1988年1月12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区,未到庭)。

上诉人张优因与被上诉人况家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0123民初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优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上诉人张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玉秋

代理

审判员  黄燕萍

代理

审判员  张美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万丽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