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15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胡友华,男,1968年5月27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渔业规划村**号,身份证号:3601221968********(未到庭)。
被
上诉人:唐美凤,女,1966年1月14日生,住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
原审
被告:胡沙沙,女,1988年1月12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区,未到庭)。
上诉人张优因与被上诉人况家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0123民初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优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上诉人张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玉秋
代理
审判员 黄燕萍
代理
审判员 张美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万丽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