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2916号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亚兴路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3866979F。
法定代表人:牛君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威,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职务该行工作人员,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朱灿松,男,汉族,1982年7月21日出生,住。
被告:郭水恋,女,汉族,1948年11月18日生,住。
被告:魏占民,男,汉族,1978年2月19日生,住。
被告:杨玲,女,汉族,1975年7月23日生,住。
原告平顶山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灿松、郭水恋、魏占民、杨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丽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自乐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