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4执恢20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1号粤财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8770876K。
法定代表人:杨润贵,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从化市物资贸易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从化市街口街府前路7号。
法定代表人:莫志锋。
被执行人: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原从化市发展计划局),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邓世强,职务:局长。关于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从化市物资贸易公司、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从法民二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从化市物资贸易公司应清还借款本金123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对被执行人从化市物资贸易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17788元。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以(2005)从法执字第670号案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05)从法执字第6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4)从法民二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2016年7月4日,本院以(2016)粤0184执恢208号案对本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从化市街口镇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从化市经济信息开发公司一案【(2016)粤0184执恢145号】过程中,依法拍卖了从化市物资贸易公司名下位于从化市江埔街禾仓村的土地(证号:1993-01220300019),拍卖成交价2449.86万元。因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本院依法作出分配方案,根据分配方案,本案可受偿执行标的本金部分865065.1元、案件受理费17788元,合计882853.1元,本院已将该笔款项退发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措施后,除已执行得的土地拍卖款882853.1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4执恢2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志成
审判员 李永强
审判员 朱继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