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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1306号

张某某与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1306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许某某,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冬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