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1306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许某某,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冬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