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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164号

周妈益与邵维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妈益,邵维伟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周妈益,女,1969年6月生,傈僳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邵维伟,男,1982年6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妈益与被执行人邵维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89685.1元,受偿20000元,未受偿169685.1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邵维伟现无偿付能力,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耀斌

审判员  李枝积

审判员  杨维政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