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3执472号王殿喜,男,汉族,1987年2月1日出生。吴保山,男,汉族,1955年10月9日出生。王殿喜与吴保山其他案由一案,临漳县人民法院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保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保山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保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保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保林
审判员 杜 江
审判员 刘向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冰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