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628号
申请执行人:何苗龙,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李峰,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何苗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李峰在(2016)浙0604执362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峰银行存款人民币507400元(含执行费740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雷垒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