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621执224号之一

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防城港市杰胜农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防城港市杰胜农业有限公司,李宗六,黄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中华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黄伟成,理事长。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杰胜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嘉苑小区J-26。法定代表人谭信初。被执行人李宗六,男,19xx年xx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被执行人黄鸣,男,19xx年xx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0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9847元、申请执行费7849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鸣与磨艳萍、陈凤艳在南宁市分别共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黄鸣与磨艳萍共有的位于兴宁区明秀东路xx号房。

二、查封黄鸣与陈凤艳共有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xx房。

三、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世耿

审判员  黄昭铭

审判员  雷 航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宁向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