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中华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黄伟成,理事长。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杰胜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嘉苑小区J-26。法定代表人谭信初。被执行人李宗六,男,19xx年xx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被执行人黄鸣,男,19xx年xx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0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9847元、申请执行费7849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鸣与磨艳萍、陈凤艳在南宁市分别共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黄鸣与磨艳萍共有的位于兴宁区明秀东路xx号房。
二、查封黄鸣与陈凤艳共有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xx房。
三、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世耿
审判员 黄昭铭
审判员 雷 航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宁向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