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517号申请执行人毕某1,男,1971年10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毕某2,男,1974年6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某1与被执行人毕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600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毕某2现无偿付能力,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耀斌
审判员 李枝积
审判员 杨维政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