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民初5451号
原告:珠海市俊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红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绍平。
委托代理人:张绍良,该公司经理,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吴冠荣,男,汉族,1958年2月27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陈乔玲,女,汉族,1970年04月26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珠海市俊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冠荣、陈乔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市俊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绍良,被告吴冠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乔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9月,原告与珠海市香洲区新加坡花园二、三期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新加坡花园二、三期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合同期限4年,自2009年1月20日到2013年1月31日。被告所拥有的14栋705物业于2011年建成并交付使用,原本不属于新加坡花园二、三期管理区域,但因处于新加坡二三期物业管理范围内,因此开发商将上述前期物业统一交给原告管理,故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3月16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物业管理的期限为被告加入业主大会后作出决定的时间为准。2014年7月,珠海市香洲区新加坡花园二、三期第三届业主委员成立,被告正式加入了第三届业主委员会,2015年2月8日,珠海市香洲区新加坡花园二、三期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与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达成新的物业管理合同,通知原告撤出并办理交接,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办理交接后,撤出新加坡花园二、三期,停止提供物业服务。原告在上述物业管理服务期间,一直勤勉为珠海市香洲区新加坡花园二、三期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得到了大部分业主的肯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但也有包括被告在内的极小部分业主以种种理由拖欠物业管理费。被告拥有新加坡花园14栋705室物业一套,自2014年1月开始拖欠物业管理费,至2015年2月止,被告共拖欠物业管理费服务费2344.95元至今未缴。原告认为,原告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勤勉的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理应依法依约获取报酬,被告拒缴物业管理费的行为损害了原告获取报酬的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前所述,望判如所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12日物业管理费服务费2344.95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物业服务费所产生的滞纳金计2344.95元;(滞纳金超过本金部分不再向被告主张)以上二项合计金额为:4689.9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其诉称提交如下证据:1、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关于再次要求撤出新加坡花园二、三期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3、收费通知单;4、不动产权登记表。两被告辩称:原告诉我方支付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12日物业管理费2344.95元,滞纳金2344.95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本不成立。理由是:其一、原告自2009年1月20日至2013年1月31日止,合同已到期,没有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续聘合同。在此期间,我还一次性交了2013年全年的物业管理费。2014年开始,业委会的同志多次上门宣传、发通知,告知各业主:原告物业公司合同已到期,没有续聘,要求各业主停止缴费。业委会于2014年4月28日向原告发出不续约的通知。2014年9月19日又向原告发函,要求2014年9月26日全部撤离和办好交接工作,但原告无动于衷,赖着不走,直至2015年2月才离开。说准确一点,原告是2015年2月才撤走,而不是管理至2015年2月。本小区也有与原告欠费纠纷的同类性质的案件。2015年原告起诉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2092号,已作出判决:“业委会向原告发出解聘及办理交接手续的通知,并要求自2014年9月26日起,原告应全部撤出小区,该行为是新加坡花园二、三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享有自治权利,此时原告已然丧失了继续管理小区的合法性。原告不顾新加坡二、三期小区业主委员会解聘及办理交接的通知,继续管理该小区的物业,有强买强卖之嫌,违背了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利于小区的管理及社会的稳定,故对原告主张的2014年9月后的管理费用,法院不予以支持,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的判决有理有据,我方欠费应该至2014年9月25日止。计算方法非常简单:原告收费通知单标明,我方至2014年8月止总费用1485元,(证据附后)加上9月25天管理费100元(每月118元,每天约4天)总欠费1485元+100元=1585元。这与法院调解员小李与原告代表张经理调解的不合理的总欠费2344元7成给付及1570元基本相符,但我方不同意给付。我方总欠款1585元,是由于原告管理处于半瘫痪状态,管理不到位甚至登上了报刊。是处必有因,并非恶意拖欠,我方愿意给付合理合法的物理管理费。但是公摊电费、电梯修理,大门修理,电梯检验费,门铃维护被告从未拿出相关发票,我方认为是胡乱收费,无凭无据。我方主张管理费打折后给付,请法院给与支持。其二、原告诉我方支持滞纳金2344.95元,更是无稽之谈。高达0.3%日利率×365天=109.5%的年利率,有高利贷之嫌疑,根本没有法律依据。滞纳金针对不按缴税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它是税务机关或者债权人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滞纳金的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原告与我方没有续签合同,更没有资格谈及滞纳金。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三、由于本案诉讼前因是由于原告不合理收费要求,导致我方无法协商同意,请求判令原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当庭补充答辩意见如下:原告与我方单独签订的合同我不同意,应该以合同当中约定的业委会签订的服务期限为准。被告吴冠荣、陈乔玲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称:2009年9月,原告与珠海市香洲区新加坡花园二、三期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新加坡花园二、三期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合同期限4年,自2009年1月20日到2013年1月31日。2014年7月,珠海市香洲区新加坡花园二、三期第三届业主委员成立,被告正式加入了第三届业主委员会,2015年2月8日,珠海市香洲区新加坡花园二、三期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与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达成新的物业管理合同,通知原告撤出并办理交接,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办理交接后,撤出新加坡花园二、三期,停止提供物业服务。本院珠海市俊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列案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与珠海市香洲区新加坡花园二、三期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新加坡花园二三期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届满后,小区业委会未作出选聘或续聘决定,为此,原告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2013年9月26日,经居委会、街道办审查备案,确认新加坡花园二、三期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2013年7月8日成立。2014年2月27日,新加坡花园二、三期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发布召开业主会议的公告,决定对原告珠海市俊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否续签合同问题征求业主意见投票表决。2014年3月24日,在香洲区××办事处××楼会议室,在梅华街道××、××村社区居民委员及原告的共同监督下,进行投票结果开箱统计,结果为:不同意和原告珠海市俊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续签合同。2014年3月26日,新加坡花园二、三期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发布关于俊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续签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公示,并向小区业主发放通知及向原告出具通知,称依据该小区业委会表决不同意与原告续签物管服务,要求原告做好交接手续。2014年9月19日,新加坡花园二、三期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向原告发函,通知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与新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做好交接工作。之后,原告事实上继续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直至2015年2月正式撤出小区。另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3月16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
一、原告的服务事项为:日常服务、公共环境卫生、绿化与建筑小区的维修养护与管理、治安防范、交通车辆停放秩序及停车场的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消防管理、房屋建筑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生活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等等;
二、物业服务费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38元收取、电梯维护费每户每月按实际维修费用分摊、防盗对讲可视门铃系统维护费每户每月5元;
三、业主从入伙拿钥匙当月开始交物业服务费,收取服务费的时间为每月10日前;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3‰计收;
四、服务期限为本物业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时间为准。再查明,两被告系珠海市香洲香华路288号14栋705房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85.77平方米,每月物业管理费用为118.36元。被告从2014年1月起至2015年2月原告撤离小区期间,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另被告截止至2014年9月尚欠公摊电费70.40元、电梯修理费145.10元、大门修理5.2元、电梯检验费35.5元、前期欠费(管理费、门铃维护费)1120.24元、前期欠费(公摊)372.9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新加坡花园二、三期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根据《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双方没有作出是否续聘决定的,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继续履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服务期限为本物业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时间为准。原告与新加坡花园二、三期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作出是否续聘决定,原告继续履行原合同、管理小区物业合法有据。被告作为业主已受用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管理服务费用。新加坡花园二、三期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原告发出解聘及办理交接通知,并要求自2014年9月26日起原告应全部撤出小区,该行为是新加坡花园二、三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享有的自治权利,此时原告已然丧失继续管理小区的合法性。原告不顾新加坡花园二、三期小区业主委员会解聘及办理交接的通知,继续管理小区物业,有强买强卖之嫌,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不利于小区的管理及社会的稳定。故对原告主张的2014年9月后的物业管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应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期限为2014年1月到2014年9月,截止至2014年9月被告应缴纳公摊电费70.40元、电梯修理费145.10元、大门修理5.2元、电梯检验费35.5元、前期欠费(管理费、门铃维护费)1120.24元、前期欠费(公摊)372.9元。被告虽未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但是在此期间原告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并没有签订正式续聘合同,被告以此为由没有依约缴纳物业管理费,事出有因,可见被告并不存在恶意欠费的主观故意,故对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冠荣、陈乔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俊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公摊电费70.40元、电梯修理费145.10元、大门修理5.2元、电梯检验费35.5元、前期欠费(管理费、门铃维护费)1120.24元、前期欠费(公摊)372.9元;
二、驳回原告珠海市俊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吴冠荣、陈乔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东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舒劳慧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