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执21485号

丁志伟、张月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志伟,张月强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485号申请执行人丁志伟,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滨海新区胜华轮胎翻新厂业主,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张月强,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丁志伟与张月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焕庭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