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7273号
原告:成都贝森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石贤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莉,女,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成都贝森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贝森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贝森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福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牟志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