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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5050号

隋某与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隋某,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5050号

原告:隋某,男,1959年4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罗某,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隋某诉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受理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诉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隋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志中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伟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