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4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欧,男,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新民屯镇北三台子村。
委托代理人:江丽,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中县新民屯镇北三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辽中县新民屯镇北三台村。
负责人:王洪,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义,男,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新民屯镇北三台村。
委托代理人:白杰,女,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新民屯镇北三台村。
上诉人陈欧因与被上诉人辽中县新民屯镇北三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三台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91民初5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根据陈欧提供的两份结算凭据认定北三台村委会已偿还陈欧借款及利息共计180万元依据不足,本院审理中,陈欧提供原北三台村委会负责人韩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明北三台村委会向陈欧借款50万元至今未偿还。因北三台村委会原借款经手人均因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出庭作证,故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进一步查清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借款事实、借款期限、利息约定及还款情况,并根据认定事实,依法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91民初57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陈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晓英
审判员 冯立波
审判员 孔祥政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施 跃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