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向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李晋星
审判员 申志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淑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