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佘俊,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蝶雅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邱允彬。被执行人南通好梦思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朱益娟。被执行人江苏红魔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陈亚。被执行人邱允彬。被执行人黄秀菊。被执行人朱益娟。被执行人陈亚。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蝶雅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好梦思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红魔人纺织品有限公司、邱允彬、黄秀菊、朱益娟、陈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10917.90元(不含逾期利息与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有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红魔人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三合口村4组1幢、2幢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同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亚名下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南通家纺城精品展示中心通州路62室及阁楼房产、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村南通家纺城精品展示中心海门路53室及阁楼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案未能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61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季敬飞
代理
审判员 卫立山
代理
审判员 季剑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