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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1882号

张某某与曹某、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卫某某,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1882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代理人:夏初升,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金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卫某某,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

法定代表人:杜开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依华,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曹某、卫某某、张某某、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卓胜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