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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执547号

毛丽英与杨振宇、明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丽英,杨振宇,明红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547号申请执行人毛丽英,女,生于1971年8月1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芳、李敏,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振宇,男,生于1971年9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明红,女,生于1970年9月1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字394号毛丽英与杨振宇、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杨振宇、明红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毛丽英借款1052853.99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9150元的义务。现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字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廷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