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7959号
原告:杭州点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24幢3楼3069室。法宝代表人:朱臻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涛,男,199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晨珏,女,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你我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55号1158B室。
法定代表人:严定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点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你我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点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上海你我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点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你我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点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1元,由原告杭州点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孟贵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