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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民初3603号

李华余与聂照全、罗世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华余,聂照全,罗世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3603号

原告:李华余,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被告:聂照全,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罗世菊,女,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原告李华余与被告聂照全、罗世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李华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华余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胡秋寒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蒲华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