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04执973号

黄轶、周秋群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轶,周秋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973号

申请执行人:黄轶,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柳州市柳南区,

被执行人:周秋群,女,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关于黄轶与周秋群盗窃赃款退赔纠纷执行一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桂0204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秋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轶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2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发现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没有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04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春发

审判员  秦宏黔

审判员  于 饶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熊文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