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973号
申请执行人:黄轶,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柳州市柳南区,
被执行人:周秋群,女,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关于黄轶与周秋群盗窃赃款退赔纠纷执行一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桂0204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秋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轶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2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发现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没有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04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春发
审判员 秦宏黔
审判员 于 饶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熊文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