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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执820号

哈密市八一路乐乐铁板烧烤风味小吃店与亚库普.艾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密市八一路乐乐铁板烧烤风味小吃店,亚库普.艾山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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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820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八一路乐乐铁板烧烤风味小吃店

负责人:张海艳,女,汉族,1979年2月6日出生,住哈密市一路乐乐铁板烧烤风味小吃店旁。

被执行人:亚库普.艾山,男,维吾尔族,1980年3月2日出生,住哈密市花园乡杜西图尔村4组38号院1号。农民。本院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八一路乐乐铁板烧烤风味小吃店与被执行人亚库普.艾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哈市花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亚库普.艾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八一路乐乐铁板��烤风味小吃店的负责人张海艳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亚库普.艾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哈市花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艾 尼 瓦  . 司 坎 旦

审判员 :阿不都卡得尔.阿不里米提

审判员 : 库 尔 班 · 艾 比 布 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古丽尼沙   .斯坎旦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