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1209号
申请执行人:王亮。
申请执行人:金华。
被执行人:金鑫。
被执行人:南通现代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金华,公司经理。王亮与金华、金鑫、南通现代海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通仁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448618.00元,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金华、金鑫、南通现代海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扣划被执行人金鑫名下银行存款9800.00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通现代海运有限公司名下“夏电2”船舶,查封被执行人南通现代海运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苏F×××××汽车一辆,但目前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金华、金鑫、南通现代海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及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扣划被执行人金鑫名下银行存款9800.00元,轮候查封(前面已有五次查封)被执行人南通现代海运有限公司名下“夏电2”船舶,查封被执行人南通现代海运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苏F×××××汽车一辆,但该车辆目前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对我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仁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季敬飞
审 判 员 施卫冲
代理
审判员 卫立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