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忻府执字第001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光达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双喜,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XX霞,男,1979年6月30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2)忻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XX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霞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俊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