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886号原告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569号嘉和城门洞。法定代表人潘巧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海波,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王建修,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玉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世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