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张某某、田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甘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中,现申请人请求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书印
审判员 陈宏达
审判员 胡岩松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岑小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