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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恢9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景阳与被申请执行人唐士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景阳,唐士范

裁判文书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周景阳。被

申请执行人:唐士范。申请执行人周景阳与被申请执行人唐士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6日作出的(2001)建经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士范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恢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马金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明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