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周景阳。被
申请执行人:唐士范。申请执行人周景阳与被申请执行人唐士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6日作出的(2001)建经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士范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恢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马金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明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