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255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江。
被执行人:张淑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永江与被执行人张淑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建三江农垦法院于(2014)建商初字第34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廷彦
审判员 于文和
审判员 熊 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乾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