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民终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少林,男,生于1990年11月20日,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湘河镇,系该校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阮淑慧,女,生于1961年9月8日,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城关镇,农民,系张少林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春莲,女,生于1976年12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原城关镇,农民。原审被告张娜,女,生于1987年6月30日,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居民。
上诉人张少林、阮淑慧因与被上诉人郭春莲,原审被告张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6月21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但上诉人张少林、阮淑慧一直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少林、阮淑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礼武
审 判 员 尤永刚
代理
审判员 文改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