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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执2390号

天津市港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孙炳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港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孙炳军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239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港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砚喜,总经理。被执行人孙炳军,男,195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港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炳军买卖合同纠纷[(2016)津0110民初4650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炳军欠付天津市港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89442.8元,案件受理费2044元,执行费2772元。因被执行人孙炳军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洪良

代理

审判员  丁 好

代理

审判员  徐文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