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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437号

陈某某与惠某劳务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某,惠某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惠某劳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惠某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其执行标的29262元全部未能受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代理

审判员  李令坤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欧笑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