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惠某劳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惠某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其执行标的29262元全部未能受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代理
审判员 李令坤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欧笑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