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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执695号

郑顺兰、陈盛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顺兰,陈盛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695号申请执行人郑顺兰,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执行人陈盛森,男,195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本院作出的(2016)浙1125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盛森在判决书确定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盛森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丽水云和支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盛森所有的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丽水云和支行的账户(账号为62×××16)内存款人民币4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蓝 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伟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