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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650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张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张富,陈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6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住所地: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朱桂龙,行长。被执行人张富,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陈小红,女,汉族,生于1977年4月2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请执行(2007)绵国信证字第10788号债权文书公证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张富、陈小红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