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6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住所地: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朱桂龙,行长。被执行人张富,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陈小红,女,汉族,生于1977年4月2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请执行(2007)绵国信证字第10788号债权文书公证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张富、陈小红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