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02民特8号申请人李某甲,男。申请人李某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某甲称:其与李某乙系兄弟关系,因李某乙于2012年1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经家人多次外出寻找,毫无音讯,故申请宣告李某乙为失踪人。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某乙,男,系申请人李某甲弟弟。李某乙于2012年1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经家人多次外出寻找,毫无音讯。申请人李某甲申请宣告李某乙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李某乙失踪前未婚,其父耿文庆,母李翠芹均已去世,其大哥李某甲、二哥李某甲武、大姐李某甲艳、二姐李艳,四人均同意由李某甲申请宣告李某乙失踪并指定李某甲为李某乙的财产代管人。
本院认为:李某乙了无音讯已达两年以上,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本院依法发布寻找公告满三个月,李某乙仍下落不明,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李某乙为失踪人。
二、指定李某甲为失踪人李某乙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任伟圣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立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