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1民初2748-1号原告开封市开发区豫盛预应力设备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金蝉路以南。经营者王晓磊,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宪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长江预应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金竹工业园区一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家玉,董事长。
原告开封市开发区豫盛预应力设备厂诉被告重庆长江预应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重庆长江预应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重庆长江预应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立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登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