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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6411号之一

何向可与崔玉双、无锡万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1-24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何向可,崔玉双,无锡万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6411号之一

申请人:何向可,男,198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

申请人:崔玉双,男,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

申请人:无锡万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通扬路虹桥下73号。法定代表人施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向可与被告崔玉双、无锡万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向可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崔玉双、无锡万润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何向可以本案所涉交通事故造成其妻子、儿子死亡,生活特别困难为由,申请免交保全保证金,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向可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崔玉双、无锡万润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志成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云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