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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2903号之一

方砉、许建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砉,许建华,徐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9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砉,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许建华,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徐郡,女,1975年1月28日出生,住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9月2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郡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的“帕纳美拉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徐郡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的“帕纳美拉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 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