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9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砉,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许建华,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徐郡,女,1975年1月28日出生,住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9月2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郡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的“帕纳美拉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徐郡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的“帕纳美拉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 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