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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2525号之二

李强与梁宇闻、陈秀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6-2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强,梁宇闻,陈秀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25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强,男,汉族,1976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梁宇闻,男,汉族,1975年5月31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秀文,女,汉族,1980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李强与被告陈秀文,梁宇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陈秀文,梁宇闻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强归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0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00元。因债务人陈秀文,梁宇闻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秀文,梁宇闻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2016年3月3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房产登记(该屋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和林家力),座落于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社区居民委员会凤山中路凤岭名都一座假日公寓9H号(产权证号:03××86),本院已于2016年4月13日登记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续封的查封效力消灭;于2016年3月3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一辆粤X×××××车辆登记,本院已于2016年9月13日登记查封该车辆,查封期为二年,因车辆流动性大扣押后才能处理,若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续封的查封效力消灭。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又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表示暂不处理已查封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已查封上述的财产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又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表示暂不处理已查封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25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罗锦祥执行员  梁伟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爱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