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70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谈正旗,男,汉族,1970年3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谈正旗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魏
代理
审判员 程 诚
代理
审判员 陈 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宏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