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1民初4673号之二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岸堤支行与代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5-07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岸堤支行,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4673号之二

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岸堤支行,住所地:沂南县岸堤镇驻地。

诉讼代表人:薛洪福,主任。

被告:代某某,住山东省临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岸堤支行与被告代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2016)鲁1321民初4688号裁定准许撤诉。

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撤诉,对被告银行存款的查封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代某某银行存款6000元的查封。

审判员  杜新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京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