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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行审604号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周奉新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周奉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3行审604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台县始丰新城和合北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庞学品,局长。被执行人周奉新,女,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市监处字[2015]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周奉新罚款5000元和加罚5000元,合计1000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未在期限内自觉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天市监处字[2015]191号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方锐

审 判 员  裘先焕人民

审判员  胡才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娇霞?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