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668-1号
原告:曾磊,男,生于1991年7月3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扬嘉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斌,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14458304T。本院原告曾磊与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782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自有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德房权证德阳市字第C01821**号)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782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曾磊所有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德房权证德阳市字第C0182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春兰
代理
审判员 蔡 静
代理
审判员 陶 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维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