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44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汉盛工房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滨城工业园CJ-9地块1幢。
法定代表人:黄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晋江市瑞福祥展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赤塘村。
法定代表人:林树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龙,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泉州汉盛工房展示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晋江市瑞福祥展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5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于2016年7月13日向上诉人泉州汉盛工房展示用品有限公司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上诉人泉州汉盛工房展示用品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泉州汉盛工房展示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海清
代理
审判员 余卓立
代理
审判员 庄 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祖山速 录 员 金雅琳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