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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1093-2号

王洪霞、刘复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洪霞,刘复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1093-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霞,女,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南麻水之缘化妆品经营部业主,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刘复智,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临朐县。本院在执行王洪霞与刘复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复智之妻张合霞在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2390股,现查明该股系张合霞在与刘复智登记结婚之前由其个人购买,属于张合霞的婚前个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复智之妻张合霞在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2390股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亓文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