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申5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延瑞纸品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兴达路*****号(附*层),注册号350702100007339。
负责人:刘国瑞,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延生,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林,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陈希德,男,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乐,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南平市延平区延瑞纸品厂因与被申请人陈希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465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南平市延平区延瑞纸品厂于2016年10月17日以其与被申请人陈希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平市延平区延瑞纸品厂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javascript:SLC(111063,0)?)》第四百条(?javascript:SLC(111063,23)?)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南平市延平区延瑞纸品厂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力
审 判 员 郑宗岳
代理
审判员 林晓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倩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