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9350号
原告:陈海军,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周炯炉,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何芳,女,成年,汉族,住余姚市。
原告陈海军与被告周炯炉、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陈海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海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鸿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王瑶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