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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9350号

陈海军与周炯炉、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海军,周炯炉,何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9350号

原告:陈海军,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周炯炉,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何芳,女,成年,汉族,住余姚市。

原告陈海军与被告周炯炉、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陈海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海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鸿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王瑶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