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232号
申请执行人:海宁市飞翔摇粒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编总部商务区丰收西路1号B-426。组织机构代码:72361040-0。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绍兴县柯岩一路顺风针纺厂。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柯南大道北侧永进村。组织机构代码:L6047797-0。经营者:张冬永,男,汉族,1975年12月30日出生,住绍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绍兴县柯岩一路顺风针纺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执行人绍兴县柯岩一路顺风针纺厂业主张冬永名下的坐落于绍兴市柯岩区柯桥新世纪广场8幢403室房产(绍房权证柯桥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等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权利。本院对上述不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续封期限为三年。如查封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措施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提出续封申请。否则,查封期限届满后,查封措施将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跃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奇峰 来自: